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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于1978年11月恢复重建,主要职责包括: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惩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倾力“服务大局”,让检察供给体系与安宁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加适配。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起诉29人,核查案件40件,追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20万余元,督促清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170余吨。严厉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起诉4人,合力追赃挽损868万余元,追赃挽损率同比上升12.2%。立足检察职责,批准和决定逮捕343人、起诉901人,不捕106人、不诉201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不捕2人,不诉8人,变更强制措施2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人。在昆明市检察系统首家成立企业合规检察官办公室,与相关单位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助力2个企业重新焕发经营活力。全省首家联合司法局共同制发《安宁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及监督办法》,为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外出经商提供便捷审批78人次,打通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

2.坚持“人民至上”,让依法能动履职与检察守公正根本要求有效统一。倾心守护民生民利,办理了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案件5件,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43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2人,落实实名寄递制度,督促寄递行业完善保护措施。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17人;依法惩戒和帮扶涉罪未成年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12人、附条件不起诉25人。审查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282件,纠正不当59件,联合司法社工跟踪回访42次,制作帮教档案30份,促进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工作纳入全市学校安全督查重点内容,开展查询4批280人;实现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全覆盖,办理案件21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效果明显,获最高检通报肯定。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捕82人,不起诉196人,促成和解37件,对15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4件,发放救助金42.5万元,体现司法温度。

3.心怀“国之大者”,让法律监督效能与检察求极致工作标准深度融合。全力做优刑事检察,在昆明市检察机关率先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刑事案件48件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提出抗诉2件。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9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2,756件。精准推进民事检察,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均予采纳;对民事审判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78件,采纳率为100%。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帮助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180万余元。深化落实行政检察,制发检察建议29件,采纳率为100%。全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办理案件15件,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会签《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试行)》,切实解决行政案件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问题。有序拓展公益诉讼检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9件,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件。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案件45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把握“时代大势”,让深化变革重塑与检察谋发展更高追求相互促进。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适用认罪认罚审结1,038人,适用率提升至92.51%,确定刑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9.53%,促进了涉罪人员真心认罪悔罪。深入推行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刑事检察“案-件比”优化至1:1.03,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着力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刑事案件网上流转率达100%;通过刑罚变更执行辅助办案系统,监督刑罚执行案件网上推送3036件;全省首家试点应用数字化签名捺印系统及远程提讯系统。建立听证员库,推进“检察机关+被监督单位+第三方”共同见证,组织听证18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建议、提案3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3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评查等活动65次。用好检务公开,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57次,通过“两微一端”传递检察资讯2400余条,促进检察工作质量更优、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5.勇于“自我革命”,让强劲发展动能与队伍过得硬作风建设持久彰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2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组织全院政治学习200余次,参学率达100%。坚持把严的主基调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强化检察权监督制约,开展案件流程监控186件,专项评查案件116件。强化公正廉洁执法,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实填报重大事项23件。强化落实“两个责任”,持续纠治“四风”,开展提醒谈话21次、检务督察60次,制发《督察情况通报》15期。不断强化队伍专业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当好排头兵”大讨论大竞赛“三论三比”活动,推动机关作风革命和效能革命走深走实。引入专业化人才,实施“青年人才强检”战略,落实“职业导师”制度,积极推进党建“带头人”、业务“领头羊”的“双带头人”建设机制,提升整体素能,补足发展后劲。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设1个派出机构,为派驻温泉检察室。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65人。其中:行政编制6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9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8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32人(离休0人,退休32人)。

实有车辆编制18辆,在编实有车辆17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31,453,183.69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5,497,458.49元,占总收入的81.06%;其他收入5,955,725.20元,占总收入的18.94%。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519,334.24增长1.6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992,093.08增长8.48%其他收入减少1,472,758.84,下降19.83%。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量的增加,所以财政对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费的拨款相应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32,084,193.85元。其中:基本支出18,266,378.49,占总支出的56.93%;项目支出13,817,815.36,占总支出的43.07%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229,514.13元,增长3.98%。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16,566.28,下降0.63%项目支出增加1,346,080.41增长10.79%。主要原因:一是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费的支出增加;二是按合同进度支付上年度启动的相关项目款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为18,266,378.49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6,244,978.49元,占基本支出的88.9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21,400.00元,占基本支出的11.07%,人均公用经费支出为33,690.00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817,815.36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一是检察院专项工作开展支出3,866,480.00元;二是执法办案业务经费支出1,445,000.00元;三是检察院聘用制人员经费支出1,620,000.00元;四是安宁市财政专项检察工作开展支出6,586,735.36元;五是检察服装经费15,600.00元;六是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经费34,000.00元;七是司法救助专项工作250,000.00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按时支付及兑现,促使检察院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497,458.49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9.47%与上年相比增加1,992,093.08元,增长8.48%,主要原因:一是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费的支出增加;二是按合同进度支付上年度启动的相关项目款项。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21,777,994.3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41%。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64,075.3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4%。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1,118,088.8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类的各项医保支出及退休人员的部分医保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1,137,3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6%。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8,700.00支出决算为343,747.81完成年初预算的73.34%。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40,527.81占总支出决算的99.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22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94%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3,220.00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8,700.00元,支出决算为343,747.8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3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40,527.8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22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44%。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范围及规模,故公务接待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267,132.19下降43.73%。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2021年、2022年均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239,600.00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8,372.19下降5.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9,160.00下降73.99%。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2021年度报废更新购置车辆2辆,2022年度没有车辆报废更新,无公务用车购置费,且2022年度执行“过紧日子”政策,严控车辆运行费用,因此2022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降低;二是2022年度执行“过紧日子”政策,严控“三公”经费,严格执行《安宁市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因此2022年度减少公务接待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主要用于检察执法办案、执行公务、提讯嫌疑人、押送文书等办案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21,400.00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00,661.24元,下降4.74%,主要原因是2022年在职人数较2021年减少,相关运行经费相应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物管费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3,785,403.09元,其中,流动资产4,672,910.81元,固定资产17,214,705.7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241,351.00元,其他资产1,656,435.55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685,133.83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980,368.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210,7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290,467.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34,069.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056,398.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八、办案(业务)经费: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特定职责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九、业务装备经费:指人民检察院各类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决算公开报表.pdf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pdf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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