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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预算公开
时间:2024-02-18  作者:  新闻来源: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部  【字号: | |

附件1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于1978年11月恢复重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安全。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惩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

我部门共设置1个派出机构,为:派驻温泉检察室。

所属单位0个。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跟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决策部署,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加有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努力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安宁现代化建设。

一是以更高站位把牢政治方向。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履职全过程、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巩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化强检、文化润检,增强检察制度自信。守好检察机关意识形态主阵地,以检察履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是以更实举措服务安宁发展。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违法犯罪,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安宁、法治安宁贡献力量。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巩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果。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综合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推进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护航绿色发展。

三是以更深情怀做实司法为民。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人民群众关切,高质效办好事关群众利益的每一起案件。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常态化推进普法强基,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对民生领域重点问题的监督,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努力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四是以更优质效提升监督水平。紧跟检察工作现代化步伐,加强机制建设,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探索轻罪治理方式,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要求。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力度,推进专项监督、类案监督。持续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忠实履行公益保护职责,提升办案质效,助推解决社会治理难题。推动数字检察发展,持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努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五是以更高标准锻造过硬队伍。抓好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法律、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强化检察业务管理,优化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规范检察权运行。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认真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持续深化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着力锻造一支堪当时代重任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为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夯实基层基础。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59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工勤人员编制9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56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56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3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6人。

车辆编制18辆,实有车辆18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32,172,189.02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6,086,589.02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16,085,600.0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771,470.22元,下降2.34%,主要原因分析:在职在编人员较上年减少7人,相应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减少,因此2024年度预算总资金减少。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6,086,589.02元,其中:本年收入16,069,923.02元,上年结转收入16,666.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6,069,923.02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2,282,020.22元,下降12.42%,主要原因分析:2024年比2023年在职实有人数减少7人,省本级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相应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2,172,189.02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6,086,589.02元,其中:基本支出15,369,923.02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498,686.22元,下降13.98%,主要原因分析:2024年比2023年在职实有人数减少7人,省本级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相应减少。项目支出716,666.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16,666.00元,增长43.33%,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检察业务量不断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对检察业务的综合保障;二是结转了已完成采购程序待支付的检察工作网系统等级保护测评项目经费。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10,565,072.77元,主要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检察监督2,336,666.00元,主要用于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检察业务开支经费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20,024.00元,主要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609.15元,主要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553,011.85元,主要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493,113.85元,主要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45,745.34元,主要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948,346.06元,主要用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采购预算总额1,200,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20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34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25,000.00元,下降26.88%,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0,000.00元,较上年减少5,000.00元,下降2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20次,共计接待200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近年来,我部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2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20,000.00元,下降27.2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120,0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0,00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

增减变化原因:一是截止2023年底,我部门车辆编制18辆,实有车辆18辆,已满编,因此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为0.00元;二是我部门车辆车龄较长,随着检察业务量的增加,公务出行增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因此,车辆运行维护预算费用与上年持平。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自2017年全面上划省级统管以来,我部门认真按照《预算法》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344号)等一系列文件有关精神,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按照财政厅统一要求,在编制省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时,我部门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上报、同审核、同批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均按要求编报了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编报绩效目标的比例达到100%,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并在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开。

二是稳步推进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我部门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动态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情况表,确保了项目有序执行,提高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一)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认真履行“四大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力,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报告人代会通过率大于95%。平衡发展各项法律职能,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以质量理念引领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升。加强检察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建设,精细化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和业务竞赛,通过实务考评、多岗位锻炼、竞赛练兵、评审选拔等方式,大力选拔培养高层次检察人才,组织专项培训。(二)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项目的实施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及时足额发放聘用制书记员工资,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兑现足额率100%,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等次,对已聘用制书记员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率95%,规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

三是绩效理念逐步树立。通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资金重点绩效监控和自评工作,我部门逐步树立了绩效理念。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态度逐渐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实施”。通过设定绩效目标,清楚地了解实施项目所要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部门职能和目标得到了进一步明确,部门自我约束意识及责任意识明显提高。四是支出结构得到优化。从单纯的事后绩效评价转变为与开展绩效目标管理、事前评估、事中绩效监控相结合的预算绩效管理方式,把预算编制与部门发展规划和绩效目标联系起来,并进行跟踪问效。通过开展绩效评价,找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促使我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的规划与科学论证,健全项目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制度,改进资金使用管理方式,逐步形成自我约束、内部规范的良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5.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6.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7.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8.办案(业务)经费是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特定职责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9.业务装备经费是指人民检察院各类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5)事业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7)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084,488.27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69,966.98元,主要原因分析:实有在职人员较上年减少7人,因此经费支出减少。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12,546,906.55元,其中,流动资产4,113,257.71元,固定资产7,507,269.0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8,513.01元,其他资产907,866.82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115,911.05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06,097.58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529项,账面原值1,954,960.6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正按照文件要求走处置程序,相关处置收入2024年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年12月(2024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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