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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

5.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8.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10.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提高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突出问题的精准打击力。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228341人,同比分别下降31.9%39.9%;审查起诉629834人,同比分别下降16%13.8%。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4次。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组织侦查人员、律师等参加专题同堂培训。依法严惩黑恶犯罪,办理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9人,移送线索1条。深入分析成因,找准问题缺漏,制发检察建议,以案促治。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刑事案件不批捕99人、不起诉164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14人,诉前羁押率为35.26%,同比下降6.98%。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783人,认罪认罚率为93.77%。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583人,法院采纳率为99.49%

深化诉源治理助力社会治理。注重运用好检察建议和典型案例,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0件,采纳率为100%。联合邮政、公安等单位深入快递网点开展专项检查2次,促进寄递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安全生产监管问题,认真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联合应急管理部门会签《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工作意见》,制发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建议4件,助力全县安全生产。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开展公开听证案件10件次,有效促进诉源治理。建立危险驾驶案件拟不起诉人社会服务机制,督促拟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安全疏导工作,使“违法者”变“安全员”,促进解决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频发问题。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组建嵩明县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构建刑行衔接、多方合作一体化工作格局,实现对企业违法犯罪的诉源治理。妥善办理涉民企案件2件,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检察保障力度,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5人。以开展观摩庭、法治宣讲、检察开放日等形式,主动“送法进企业”5次,联合县法院、县工商联等单位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4次。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起公诉2035人;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起公诉23人;审查办理嵩明县首例高利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3人,首例涉疫口罩诈骗犯罪案件11人。办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3人。注重把对涉案财物的甄别和追缴作为提前介入的重要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财物应扣尽扣,确保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追赃挽损率为53.97%。持续推进反洗钱工作,深挖洗钱线索,审查起诉洗钱罪案件11人。

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3件,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养老防诈宣传20次,制作的《“父”与“子”》宣传视频获第七届平安昆明“三微”作品三等奖,筑牢“反诈防骗”防火墙,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批准逮捕、起诉212人。加大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保护力度,依法批准逮捕、起诉30人。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妥善办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访3942人,均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常态化,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包案率达100%。破解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帮助430名农民工追讨欠薪690万余元。开展司法救助2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3.5万元,同比分别上升27.8%99.4%

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认真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案件2535人。审查起诉案件3443人,同比分别上升150%27.3%。发出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令37份,开展训诫、亲职教育、家庭教育指导40余次,与县妇联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站”,督促家长“依法带娃”。开展心理测评、心理辅导72次。深入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专项行动,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落实落细。做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16场,受众师生6000余人。积极开展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对监管不到位的4家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充分发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召开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会议3次,主动加强与民政、教体等20余家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互动合作,构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大格局。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嵩明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嵩明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暨开展娱乐场所网吧酒店等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与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县开展娱乐场所网吧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专项整治工作,该做法在全市推广开展,该案例被省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向最高检报送。

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检监衔接配合,落实工作衔接、提前介入、线索移送等机制,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11件,向监委移送线索2条,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219人,发出检察建议5件,协助监委追缴赃款600万余元。参加县反腐败协调工作会议5次,协同县纪委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警示教育4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3次,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效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

实质推进刑事检察。加强侦查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4件,撤案25件,纠正漏捕7人、漏诉3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0件次。加强审判监督,提出抗诉4件,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3件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3次,监督讨论重大复杂案件10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审查办理“减假暂”案件6482件,书面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70件,采纳回复率100%。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22份, 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监督,纠正脱管、漏管5人。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纠正28件。

精准推进民事检察。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2件,提请抗诉并获市院支持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12件,提出检察建议12件。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件,提出检察建议10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件。开展民事监督案件听证5件。持续开展民法典宣传、宣讲活动15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0余次,发放资料900余份,制作宣传短视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优化推进行政检察。全面落实案结事了政和,受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3件,其中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4件,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活动案件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办理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1件,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助力“两违”治理;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5件。

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80万元;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9件,以召开座谈会、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回耕地占用税1135万元,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6人,通过提起诉讼让被告人承担补植复绿、缴纳生态恢复费等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与县河长办、林长办建立“林长+检察长”“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巡河、巡林5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开展“公益诉讼助力寄递安全”等专项活动,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件,守护群众安全。与县自然资源局联发推进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借助外脑智慧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聘请12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为特约检察官助理,聘请3名“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参与开展案件听证、公益诉讼整改“回头看”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重大刑事+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第二检察部(未检);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第四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第五检察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综合业务部(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案件管理、人民监督员等工作(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督办工作,涉外事务联络、检察技术与信息、财务装备、新闻宣传等(含司法警察职能使用)工作);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意识形态、司法警察(训用分开)、检务督察、离退休人员和党群等工作)。所属单位0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4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8人(离休0人,退休18人)。

实有车辆编制11辆,在编实有车辆11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8,598,947.0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730,705.56元,占总收入的89.96%;其他收入1,868,241.46元,占总收入的10.04%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100,280.97增长6.2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49,667.59增长2.76%其他收入增加650,613.38增长53.43%主要原因:一是单位人员调出导致县财政社会保障缴费增加;二是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增加;三是云财政法〔20221612022年检察系统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增加;四是司法救助项目经费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9,322,130.29元。其中:基本支出14,715,213.16元,占总支出的76.16%项目支出4,606,917.13,占总支出的23.84%;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997,965.48元,增长11.5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801,937.32增长13.95%项目支出增加196,028.16增长4.44%主要原因:一是单位人员调出导致县财政社会保障缴费增加;二是退休人员死亡导致抚恤金增加;三是购买后勤保障服务支出增加;四是司法救助项目经费增加。

(一) 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4,715,213.16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2,111,464.59元,占基本支出的82.3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603,748.57元,占基本支出的17.69%,人均公用经费30,552.29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606,917.13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刑事司法救助支出335,000.00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2,389,090.76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965,726.37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900,000.00;装经费支出17,100.00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730,705.56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6.59%与上年相比增加449,667.59元,增长2.7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4,095,276.8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25%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开展检察业务等相关的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办公、办案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其他检察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9,915,176.86元,检察监督支出2,450,000.00元,其他检察支出1,630,1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支出100,000.00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30,534.2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16%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816,694.4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8%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515,260.73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73,912.71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7,521.00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788,2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1%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94,700.00支出决算为276,478.29完成年初预算的70.04%。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119,8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43.3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55,878.29占总支出决算的56.3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29%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800.00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94,700.00元,支出决算为276,478.2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0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119,8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55,878.2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8.0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33%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相关要求压减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匀有所减少。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22,334.40下降30.67%。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2021年、2022年均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119,800.00下降5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4.40下降0.0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520.00下降75.9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实行三公经费递减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是执法执勤用车老化,维修成本增加,且存在不安全隐患,根据(云财政法函〔2023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法检系统申请报废和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审核意见的函》购置更新执法执勤用车1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08,728.29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66,921.71元,下降11.31%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1231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5,530,930.87元,其中,流动资产309,909.30元,固定资产15,093,671.57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27,350.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868,361.08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193,280.84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3辆,账面原值274,4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282项,账面原值1,884,604.21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30,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28,1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49,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52,9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检察支出: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而必须的经费支出。

五、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六、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

七、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决算公开报表.pdf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pdf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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