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昆明市两级检察院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案件办理全过程,实现“补植复绿”,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这一制度实施后,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办案中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承担劳务、并支付等价货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
2006年,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成立嵩明某工贸公司,在没有办理征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嵩明县杨林镇开山采石。
2011年5月,嵩明县农林局以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其处以35300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林地占用手续。2014年8月,嵩明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在矿区超出采矿的行为作出责令退回的处罚,并处以43000元罚款。
经鉴定,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共116.783亩,其中大多数为生态公益林。
办理该案期间,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不仅对该公司和金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告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去年6月,该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被破坏林地出具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测算出恢复林地应承担的费用为35.7596万元。
今年5月23日,嵩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和金某某承担相应刑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该公司已经缴纳20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资金被划入生态修复账户进行恢复治理。
今年5月25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邹某某和郭某某承担植被恢复抚育及后期管护费用376299元。
原来,2015年至2018年,邹某某等人在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汤池街道办多地超审批占用林地2.331亩,违法占用林地67.739亩,违法占用耕地8.127亩。目前,被破坏的林地已补植复绿,现处于管护阶段。
一年以来,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补植复绿类公益诉讼案件11件,向当事人追索补植复绿金110余万元,责令当事人补植复绿642亩。
“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注重引入‘精准监督+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王辉介绍,下一步,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升专项监督精准化,通过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立足修复生态,推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来源|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