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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征收征用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时间:2020-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疫情防控的客观需要,在特定情况下需对防疫物资及留观酒店实施征收、征用。由于征收征用涉及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的切身权益,因此对于征收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后续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以依法、合理兼顾涉疫征收征用的客观需要和对被征收人、被征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有必要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留观酒店的征收征用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210所作的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表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涉疫征收征用属于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客观需要,因此,本文仅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这一特殊前提下对涉疫征收征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而并不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外的情形。

一、什么是行政征收征用?疫情防控期间,征收征用范畴包含哪些?

行政征收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原属于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转为国家所有或者使用,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和征用都具有强制性,两者的区别在于对被征收物是否取得所有权。征收后被征收物的所有权由政府取得,而征用过程中政府仅对被征用物有使用权,征用结束后,被征用物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实行征收、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各自权限内对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防护服、医用手套、护目镜等防疫物资进行征收,对房屋、酒店、大型场馆、交通工具等进行征收和征用。

二、对防疫物资、留观酒店征收、征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防疫物资、留观酒店进行征收、征用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目的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征收、征用;

3.对于被征收人或者被征用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4.所实施行政征收征的内容应当具有适当性。

三、只有在下达征收或征用命令的情况下才能对防疫物资、留观酒店进行征收、征用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情况下,对防疫物资、留观酒店的征收、征用既可以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也可在与行政相对人协商的情况下以达成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

四、对防疫物资、留观酒店的征收征用,政府或政府部门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对防疫物资、留观酒店实施征收征用前,征收征用主体应当进行事实调查、讨论研究、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等程序,以确保涉疫行政征收征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内容适当,防止出现超范围征收征用、对他人的财产错误征收征用、征收征用手段和措施不合理等情况。

五、涉疫征收征用的行政协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六、涉疫征收征用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上述规定,涉疫征收征用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1.从协议主体来看:征收征用行政协议发生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事合同发生于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2.从协议目的和内容来看:征收征用行政协议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民事合同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七、涉疫行政征收征用是适用补偿原则还是赔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涉疫行政征收征用,我国实行的是补偿制度,而不是赔偿制度。

至于涉疫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在涉疫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应当对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实际的征收征用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相应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应的专门规定执行,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规定。

八、征收、征用行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征收、征用行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要求变更协议。

九、因涉疫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赔偿等发生行政争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因涉疫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赔偿等发生行政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因涉疫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赔偿等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依职权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赔偿。

(第七检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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